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爱高密 日期:2022-10-09 16:52:13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潍坊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高密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的高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列入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优秀传统文化;

(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五条 申报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谱系、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 本市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法人,均可作为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区文化站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站收集、筛选后,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市直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他公民、组织、法人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项目申请。

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但应递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八条 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除名。

第九条 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初审。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内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收到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初评。根据评审类别的实际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5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项目建议。初评项目须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复评。从市非遗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高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名录。推荐项目须经参会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公示。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对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名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推荐项目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意见。

(五)复议。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议,有必要时再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经复议后,确定高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步项目名单,报高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公布。高密市人民政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社会公示结果,审定高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报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各相关单位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认定、公布,并授予县级代表性项目标牌。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和转授。

第十三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密市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四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五条 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县级非遗项目标牌的;

(二)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项目保护计划或被职能部门查处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四)歪曲、贬损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十六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因使用项目名称及标牌宣传牟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高密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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