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管理规定》来了,请查收

来源:爱高密 日期:2024-04-22 16:33:13

图片

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现将有关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养犬人应当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应立即采取隔离、防控等措施,并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实施免疫接种,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在居民生活区禁止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名录参照《关于公布潍坊市危险犬只名录的通告》(潍农动卫字[2022]23号)。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依照《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工作犬、导盲犬等除外。
五、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链)。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链)牵领,主动避让行人。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妨碍和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联系电话: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300280
市公安局2323397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308883
市农业农村局2343618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2343337

2024年4月

推荐新闻

视频

头条推荐

扫二维码下载

"爱高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