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通告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缴纳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各类市场内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村(居)民及暂住人口、交通运营工具等为缴纳义务人。
二、征收标准及方式
按照《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向所在镇街区缴纳。
三、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2025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缴纳,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请各缴费义务人积极配合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工作日咨询电话:0536—2896111。

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