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首例罚单开具!大家引以为戒!

来源:爱高密 日期:2023-03-09 08:46:46

首例!



法律出台,重在落地。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为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

3月5日,寿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结首例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政案件,开具了我市首张反诈行政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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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理贷款 陷入电诈骗局



2023年2月25日,张某缺钱想办理贷款,于是私下向工友打听,有没有门路能贷到款。一个工友声称,自己找到了能办贷款的中介,但是人在蓬莱,于是开车拉着张某来到了蓬莱。
到了之后,张某上了一辆轿车,并向“贷款中介”提供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随后,“中介”开始“操作”。期间,“中介”让张某刷了几次人脸,刷脸时张某发现,“中介”在拿自己的银行卡转账





出借银行卡 沦为电诈帮凶



发现这个“秘密”后,张某问出了心中的疑惑:“你们这是在干什么?”这时,中介告诉他,在洗黑钱!张某默许了,让“中介”继续操作,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取款密码。取款完成后,张某收取好处费400元
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张某最终还是义无反顾地沦为电诈帮凶。





果断出击 开出首张罚单



接到“断卡”线索后,寿光市公安局新研中心联合上口派出所果断出击,将四处务工的张某抓获!
询问期间,张某起初以自己被骗为借口百般抵赖,办案民警通过摆事实、亮证据,张某低下了头,对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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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寿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文规定,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
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
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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